生效日期:2019-05-30
补贴对象:1.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;2.户籍在本市的自然人;3.户籍不在本市,但在本市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、控股股东、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;4.本市在读学生。
补贴金额:(一)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包括: 1.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; 2.国内专利申请大户补助; 3.PCT申请与授权补助。 (二)著作权登记补助包括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三条规定所称作品的登记补助。
为激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,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,根据《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(暂行)》(长知发〔2014〕3号)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一条 补助范围
本细则涉及补助范围包括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、著作权登记补助两类。
(一)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包括:
1.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;
2.国内专利申请大户补助;
3.PCT申请与授权补助。
(二)著作权登记补助包括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三条规定所称作品的登记补助。
第二条 补助对象
1.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;
2.户籍在本市的自然人;
3.户籍不在本市,但在本市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、控股股东、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;
4.本市在读学生。
第三条 补助条件
(一)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条件
1.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;
2.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或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。依照《专利合作条约》(PCT)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,取得国际检索报告(或国际审查报告)起一年内或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
(二)著作权登记补助条件
1.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;
2.申报补助期限为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
第四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标准
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,进入实质审查后,按2000元/件标准补助;获得授权后追加补助1000元/件。
第五条 PCT申请与授权补助标准
企事业单位依照《专利合作条约》(PCT)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,取得国际检索报告(或国际审查报告)后,按5000元/件标准补助;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欧、美、日、韩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后追加补助5000元/件(同一专利在上述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)。
第六条 国内专利授权大户补助
对年专利授权30件(含30件)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5万元补助;对年专利授权20件(含20件)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3万元补助;对年专利授权10件(含10件)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2万元补助。
第七条 获得国家或本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按500元/件标准补助。
第八条 申报补助的申报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资料:
(一)专利申请补助与授权补助
1.《浏阳市发明专利补助申请表》;
2.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;
3.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或相关缴费凭证(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补助);
4.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、社团登记证、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;
5.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国际检索报告(或国际审查报告)或国外专利授权证书;
6.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创业、就业(或就读)的,提供个人身份证和单位(或学校)证明。
(二)著作权登记补助
1.《浏阳市著作权登记补助申请表》;
2.国家或本省著作权登记证书;
3.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、社团登记证;
4.个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明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材料。
第九条 补助的受理、审核与发放
(一)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、著作权登记补助由市科技局(知识产权局)受理,定期审批后,由市财政局审核。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,由市科技局(知识产权局)和财政局共同印发发放通知,并在浏阳市科技局(知识产权局)网站公布。
(二)单位申报的补助,由单位提供发票和银行账号,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形式直接支付到单位银行账号。个人申报的补助,由市科技局(知识产权局)按通讯地址,通过邮局汇款方式支付给个人。
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申报资料,如发现有弄虚作假、骗取补助资金的,市科技局(知识产权局)有权收回补助资金,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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